2020年5月行管人员安全学习材料
一、传达上级管理部门会议精神、文件精神(公司级)
(一)《南京市重点道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视频会》会议精神
三、交管局金副局长讲话
1、通报交通违法、系统报警数据排名靠前的企业和车辆及主要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强调严厉查出重点交通违法和多次违法行为,追究企业和驾驶员的责任,从重处罚。支持企业对有不安全驾驶陋习的驾驶员进行经济处罚。
2、行车中一旦因驾驶陋习造成伤亡事故或影响公共安全,将视情追究危险驾驶罪或危险品肇事罪。
3、审查驾驶员的背景和行车安全高风险人员,逐步清除两客一危驾驶员队伍。
4、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即日起至 6 月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飓风行动”。
5、为进一步强化重点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升重点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实效,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在企业中开展“创先争示范”和“春风行动”的通知》以及《南京市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宣讲“春风行动”的实施方案》,结合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梳网清格”行动内容,即日起至 5 月上旬在全市重点运输企业中广泛开展集中宣讲“春风行动”。
(1)开展交通安全宣讲。
(2)指导企业开展内部培训。
(3)广泛进行警示教育。
四、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讲话
公司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到人,不能只在口头上,关键是要落实在行动上,放在心头上。问题整改整治要到位,务必抱着隐患就是事故的态度和把成绩每天都归零的危机意识,时刻不能放松。
五、城管局郭处讲话
企业和驾驶员信用考核方案即将出台,接下来会全力配合交管部门加强交通管控。
六、交通执法局钱局长讲话
坚决处置胆大妄为,目为法纪的企业和驾驶人员,企业要做到车辆动必须受控,违章必须受罚,要和工资、业务、信用挂钩。对查出的问题要在多家单位相互抄报,齐抓共管。目前国务院督导组已进驻南京交通系统,各单位要做到宁可百日紧,不可一日松。
七、公安局王副局长(市交委副主任)讲话
南京车辆总量在全省排第二,死亡率达到 1.74 人/万车死亡,排在全省第七位,大家要有紧迫感,打好防控仗、反身仗。
1、要对企业和驾驶员树立正反面典型,对被通报的负面典型要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2、对车辆的检查实行便衣路上跟踪和拦截以及系统联网抽查,对企业实行明察和暗访以及突击性检查,查出一起处理一起,一律停发通行证,拉入黑名单。
3、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任责任,将责任层层分解,层层压实。
4、企业内部要以高压严管的态势加强管控,安全管理要有底线和红线。
5、各企业要配合交管部门做好三项整治的宣传和落实:
(1)违法停车;(2)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3)电瓶车戴头盔。
(二)《江北新区“两客一危”重点运输企业安全教育会》会议精神
1、车管所牵头组织制作了2020年1-4月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视频,对违法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进行了分析,追根溯源,突出表现了视频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主体责任的不落实,从而造成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政府对该企业的行为也做出了严厉的处罚,并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度,该类违法行为,出现一起,处罚一起,并且是从严、从重、顶格处理。
2、车管所周所长讲话:
2.1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压紧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
2.2坚持依法生产经营,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3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2.4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2.5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2.6严格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7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
2.8严格责任制考核奖惩,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
2.9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风险可控。
2.10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
2.11加强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2.12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2.13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2.14加强职工安全防护管理,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15加强外包等业务安全管理,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2.16加强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制定复工复产方案。
2.17提升智能制造水平,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2.18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2.19严格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
2.20强化举一反三整改落实,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
3、丁副局长讲话:
3.1各企业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参加交警部门的安全宣讲活动,遵纪守法,带动企业上下学法、懂法、守法,危货运输企业更是要主动参与安全培训,确保行车安全。
3.2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特别是目前国务院督导组入驻江苏的情况下,要加强安全监管力度,针对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事故,均顶格处理,企业也要如此,隐患当做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违法违规人员从重处罚和监管。
3.3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企业发生的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的直接监管对象。
3.4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3.5进一步强化沟通交通和信息上报,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法律法规条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四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等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需对通过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时至6时之间确定。
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第五十条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的,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事故案例学习

2020年3月14日13时左右,广东省茂名市的电白区市民大道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两辆运送水泥的罐车,与一辆黑色越野车发生碰撞,一辆水泥罐车发生了侧翻,黑色越野车的前头正好被其压在了下面,车内司乘人员被困车中,现场惨不忍睹。

交通警察接到报警后,迅速的赶到了现场,一边组织人力,对被困人员进行施救,一边疏导交通维持现场的秩序,经过在场人员的共同努力,被困人员终于被救出,但遗憾的是有两人已经死亡,本次事故共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造成事故的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在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的孩子也在,他不停的哀嚎着,喊着他的爸爸妈妈,多么的悲惨,顷刻间他已经变成了一个孤儿。
驾驶危化品车辆更应谨慎不同于普通运输车辆油罐车等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载的是“移动的危险”一旦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定会造成重大的人员、财物损失驾驶危化品车辆本就应该谨慎更谨慎不应拿自己、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

四、规章制度学习

(一)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5.3.2报告内容:
5.3.2.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及概况;
5.3.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3.2.3事故的简要经过;
5.3.2.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3.2.5已经采取的措施;
5.3.2.6事故续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安全宣讲
(一)职业卫生健康宣传
1、氨的理化特性
氨在液化状态下不燃烧,-33度是其蒸发温度,一旦泄漏在室外条件下可马上形成气态氨气,可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可发生爆炸,爆炸极限15.7%~27.4%;常温常压下,氨是一种无色的有毒气体,比空气轻,有强烈刺激性和腐蚀性,吸入是接触的主要途径;氨极易溶于水,在常温、常压下,1体积水能溶解约700体积的氨。
2、主要存在健康危害
低浓度的氨对眼和潮湿的皮肤能迅速产生刺激作用。潮湿的皮肤或眼睛接触高浓度的氨气能引起严重的化学烧伤,并能发生咖啡样着色,被腐蚀部位呈胶状并发软,可发生深度组织破坏;导致明显的炎症并可能发生水肿、上皮组织破坏、角膜混浊和虹膜发炎。急性轻度中毒:流泪、畏光、视物模糊、眼结膜充血。轻度病例一般会缓解,重者呼吸困难、咯白色或血性泡沫痰。液态氨可致呼吸道、皮肤、眼睛灼伤。
3、泄漏应急处理方法
如有泄漏,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移至上风处。应急处置人员佩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水雾减少蒸发。抢救氨中毒者,应立即移离现场,抬至空气新鲜处,解开领扣使其呼吸畅通,注意保暖,迅速就医。
4、如何做好防护措施
在操作前请确认你是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口罩、戴化学品安全防护眼镜、带有屏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并确保穿戴正确有效。
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氨中毒、化学性眼部灼伤及中暑等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好防护用品,夏季作业时注意通风,保持凉爽干燥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消防安全“一懂三会”
1、懂得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灾危险性。
氨在液化状态下不燃烧,-33度是其蒸发温度,一旦泄漏在室外条件下可马上形成气态氨气,可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可发生爆炸,爆炸极限15.7%~27.4%;常温常压下,氨是一种无色的有毒气体,比空气轻,有强烈刺激性和腐蚀性,吸入是接触的主要途径;氨极易溶于水,在常温、常压下,1体积水能溶解约700体积的氨。
2、会报警:发现火灾后会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
告知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址,泄露原料名称、车载物料质量、现场状况、采取的初步措施、本人联系电话等。
3、会灭火:发生火灾后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扑救火灾。

4、会逃生:懂得逃生技巧,发生火灾后迅速逃离现场。
如有泄漏,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移至上风处。应急处置人员佩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水雾减少蒸发。